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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9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72號原 告 三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承宗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家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ꆼ,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ꆼ併予補正。

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00,000 元,應繳裁

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370元。

ꆼ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1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