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53號原 告 袁連惟原告與被告BEAM MODE OPTRONICS LLC 間給付員工分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