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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0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54號原 告 陳文鎮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被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行法定代理人 楊尊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 元外,尚應補繳3,500 元【計算式:6,500 -3,000 =3,5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裁判日期:201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