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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0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87號聲 請 人 蔡璧朱代 理 人 涂榮廷律師、陳柏中律師、孫守濂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14-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