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56號抗 告 人 呂寬恕
吳世欽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間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03 年6 月23日103 年度補字第11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1,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