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70號聲 請 人 大壯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選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 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