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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號原 告 辰洋金屬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華益訴訟代理人 葉宸榮、吳祥瑞被 告 賓吉士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銘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排除被告之無權占有,及確認原告就地下室停車位有8 個使用權存在及其位置與編號,依原告民國103 年1 月15日具狀陳報該停車位附屬於大港段二小段15655建號,而該建號於原告100 年10月3 日拍賣取得時,拍定價格依序為新台幣(下同)359,000 元、26,000元、26,000元、26,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7,000 元(計算式:359,000元+26,000元+26,000元+26,000元=43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裁判日期:2014-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