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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2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41號原 告 徐李協女被 告 徐其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面積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459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巷000 弄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之贈與關係不存在,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交易價值為斷。又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937,500 元,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贈明書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3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裁判日期:201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