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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2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49號原 告 王迺凱被 告 啟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羽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公司於民國103 年

6 月10日上午9 十30分於高雄市○○區○○○路○○號7 樓寒軒國際大飯店勳爵樓所為之股東會決議(下稱系爭決議)不存在;備位聲明請求撤銷系爭決議,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裁判日期:2014-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