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79號原 告 林天得被 告 楊文禮原告與被告楊文禮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確認被告名下所持有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主人廣播公司)之100 萬股股份之股東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不得行使股東權,而主人廣播公司每股淨值為新臺幣(下同)7.53元,此有財政部國稅局三民分局之函文在卷可稽,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30,000 元【計算式:
7.53元/ 股×1,000,000 股=7,5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