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99號原 告 陳瑞玉被 告 淘然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莉鈞被 告 鳳華山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祥被 告 土地銀行台東分行法定代理人 黃怡ꆼ被 告 國有財產署台東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沈碧恕被 告 洪進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950,000 元【計算式:1,650,000 ×3 =4,950,
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