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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3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09號原 告 水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品尚雲端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8,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4-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