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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3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85號原 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蔡瑞宗訴訟代理人 嚴維德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戴永祥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2,813 元,應繳裁

判費1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48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4-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