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9號原 告 張世傑即傑源企業行原告與被告高暉交通有限公司等間給付修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43,71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