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5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30號原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訴訟代理人 黃廷維律師被 告 王冠毅被 告 黃昭平被 告 何澍霖被 告 黃千家被 告 黃國宸被 告 黃育箖被 告 中華日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冠毅原告與被告王冠毅等間確認股東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確認原告受讓中華日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公司)10,000股而為中華公司股東,並請求變更股東名簿之記載及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原告所請求及表彰主為中華公司股數1 萬股,而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苓雅稽徵所103 年12月30日函所示,中華公司每股淨值為新臺幣(下同)927.73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277,

300 元【計算式:927.73×10,000=9,277,3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
裁判日期:201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