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38號原 告 林柔樺訴訟代理人 陳炳彰律師原告與被告陳志宏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4,5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
103 年度救字第266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