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72號原 告 劉耀平即黑礦茶飲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智吉、陳冠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00,000 元,應繳裁
判費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3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