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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5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87號原 告 余柏緯(原名:余昌治)

徐漢強被 告 秋葉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峻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顯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核其性質應屬因財產權而涉訟,經依職權調得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查察結果,原告二人之出資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50,000 元、10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裁判日期:201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