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10號聲 請 人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吉田代 理 人 簡維能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緊急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登記之資本總為新臺幣(下同)8,409,597,81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5,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