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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0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02號原 告 亞聯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華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被 告 洪李惠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即原告陳報請求返還停車位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14-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