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26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訴訟代理人 吳宗明被 告 高雄市第五十一期岡山區長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
會法定代理人 蔡淵泉上列當事人間重新分配重劃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54,448元(即原告主張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