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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0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69號原 告 呂寬恕

吳世欽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建築師公會、楊欽富間請求確認會員資格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如有法定代理人者,書狀應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同法第116 條第

1 項第2 款規定甚明。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有下列事項尚未表明,其程式有待補正:㈠未記載被告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㈡訴之聲明稱:「判決被告高雄市建築師公會、楊欽富第1001號會員資格不存在」,原告是否欲請求「確認被告楊欽富對被告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之第1001號會員資格不存在」,其真意未臻具體、明確。

㈢未表明原告係基於何原因事實及依據何法律關係而為本件請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前開事項,逾期不補正,本院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裁判日期:201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