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69號原 告 呂寬恕
吳世欽被 告 高雄市建築師公會兼法定代理 楊欽富人被 告 洪文井
麥仁華高修一陳顯測方奕傑陳奎宏郭正一李學能李永祺林清進黃冠勳黃元亨陳以勒陳炳臣鄭純茂郭炳宏吳文獻楊捷名劉昭宏陳加全傅鎮貴李永欣曾亮呂建利陳嘉晉郭榮煌許崇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資格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楊欽富等28人與被告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之會員資格不存在,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4,000元(計算式:3,000 元×28人=8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