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69號抗 告 人即原 告 呂寬恕
吳世欽抗告人與被告高雄市建築師公會等間確認會員資格不存在事件,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
5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1月26日民事裁定具狀表示覆議,觀諸原告該狀所陳係就本院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不服,依前揭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又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