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0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71號原 告 王施美娥即傑進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程群船務代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44,500 元,應繳裁

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83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款等
裁判日期:201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