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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02號原 告 林新米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林易志律師被 告 魏素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10,3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8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1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