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03號原 告 王掙琦被 告 高雄傑座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顏妙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 元【計算式:3,000 元×2 (決議)=6,00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 元外,尚應補繳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