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24號原 告 三碩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惠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55,262 元,應繳裁
判費13,4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97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