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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2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97號原 告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華玉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請求權消滅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請求賠償違約蓬萊稻穀罰穀2,255,664 公斤之請求權消滅,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函覆表示高雄市民國103 年11月蓬萊稻穀平均每百台斤為新臺幣(下同)1,025 元,換算後每公斤約為1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346,288元(計算式:17元/ 公斤×2,255,

664 公斤=38,346,2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48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 元,應再補繳348,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裁判案由:確認請求權消滅
裁判日期:2014-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