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6號聲 請 人 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鴻章代 理 人 黃瑞真律師
謝佳伯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聲請選定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