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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6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56號原 告 簡國華被 告 高雄市○○區○○段○○○○○號等第45期自辦重劃區

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洪武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裁判日期:2014-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