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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6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58號原 告 陳文明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有益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柳豐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38,000 元,應繳裁判

費9,1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64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裁判案由:償還有益費用
裁判日期:201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