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98號原 告 李金鼎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被 告 李碧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等4 筆土地之信託關係不存在,被告應塗銷前揭土地之信託登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24,000元【計算式:(面積1,920 ㎡+1,32
0 ㎡+880 ㎡+1,492 ㎡)×2,000 元/ ㎡(公告土地現值)=11,2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824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56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