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49號原 告 莊益訴訟代理人 張恳祥律師被 告 世有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昭安
吳𦆀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顯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核其性質應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依起訴狀所附公司變更登記表之記載,原告於被告公司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5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