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50號原 告 王羿涵訴訟代理人 張宗琦律師原 告 王月卿
王月里金萱金蒨被 告 王萬全上列當事人間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事件,核屬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3 項第6 款規定之因特留分所生請求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3 條第3 項第6 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