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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7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2號原 告 朱祥有春被 告 鐘秋貴被 告 李家慶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953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巷○弄○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之買賣不成立,並撤銷原告對被告鐘秋貴之贈與。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9,500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155,4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楠梓分處1

03 年4 月23日函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00,900元【計算式:19,500元/ ㎡×69㎡×1/1+155,400元=1,345,500元+155,400元=1,500,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14-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