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51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原告與被告林進吉、葉淑美等間請求塗銷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 年度抗字第243 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57,914 元確定在案,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