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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8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16號原 告 戴文瑋被 告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售公有土地事件,查原告請求申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54,400元(計算式:506 ㎡×42,400元/ ㎡=21,45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848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4,000 元,應再補繳196,8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裁判日期:2014-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