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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訴更(一)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上 訴 人 鍾冠緻被 上訴人 林慰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17日本院103 年度訴更(一)字第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56,986 元(1,581 ×352.3 =556,9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15-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