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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4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2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訓榮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黃道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道夫間交付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2,500 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500元×475 平方公尺=5,462,5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82,7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