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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4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47號上 訴 人 廖碧虹被上訴人 陳嘉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30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4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裁判案由:交付股票
裁判日期:2015-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