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47號上 訴 人 廖碧虹被上訴人 陳嘉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30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4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