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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654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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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104 年1 月13日上午9 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裁判日期:201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