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54號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被上訴人 林興棟
林淑萍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4 年1 月27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6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一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4,2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