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47號原 告 陳文傳
陳許阿金陳岱宗陳杰旻陳隶昇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戴敬哲律師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處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點,在本院第法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