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20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蘇耍法定代理人 蘇宗隣
蘇金華蘇清全蘇正雄蘇宗平蘇豪義蘇主國蘇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 年度訴字第1920號確認管理暨組織規約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