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0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3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菲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劉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收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29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0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

二、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屬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經本院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上訴人業於103 年9 月29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而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前開事項,此有卷附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為憑,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張琬如法 官 林幸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裁判案由:返還代收款
裁判日期:201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