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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0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43號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相 對 人即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相 對 人即 被 告 孫貫志

孫貫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卷內文書,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至第2項定有明文。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次按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孫貫志尚積欠聲請人帳款未清償,嗣經聲請人對孫貫志聲請強制執行未果,惟因孫貫志前於民國99年5月18日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建物,以買賣方式移轉予相對人孫貫一,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043號判決上開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無效,並命孫貫一將上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倘上開判決業已確定在案,聲請人即得持該確定判決聲請對孫貫志強制執行,故聲請人與上開判決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請求准予閱覽、抄錄或攝影上開案件之訴訟卷內資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043號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卷內文書,惟系爭事件之兩造當事人即相對人均具狀陳明不同意在案,且審酌聲請人縱係孫貫志之債權人,然其與系爭事件卷內之訴訟文書並無任何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且相對人間於系爭事件中之攻擊防禦方法及其是否成立,僅對系爭事件當事人發生拘束力,效力不及於聲請人,揆諸前揭說明及規定,聲請人僅係與系爭事件具有經濟上利害關係之人,要非與系爭事件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故依上開說明,聲請人閱卷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謝文嵐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聖章

裁判日期:201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