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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11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訴訟代理人 張蕙纓被 告 陳德明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4-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