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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2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9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昇隆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昌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昌洲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3 年9 月29日民事上訴狀所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裁判日期:2014-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