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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3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林坤俊

林明慧許林愛被上訴人即原 告 黃一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3 年度訴字第133 號容忍通行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4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裁判案由:容忍通行等
裁判日期:2015-07-06